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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34號
債 權 人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正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佑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佑晃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系爭第一類登記謄本之所有權人為張曉芬,並非債務人簡佑晃,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簡佑晃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債權人對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或現住戶可請求之管理費,則應於備妥相關文件後,另行請求或循訴訟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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