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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何芯銹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被上訴人 張廷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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