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原簡上,14,2024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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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
主參加原告 曾雲秋
主參加被告
即 上訴人 徐鼎

主參加被告
即被上訴人 林志豪
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曾秋雲」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雲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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