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家繼訴,104,2024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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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7,062元【①分割遺產部分,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本院主張可得部分核定為3,087,062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丙○○遺產價額3,976,563元×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分得比例3/4=2,982,422元,元下四捨五入)。
②請求給付款項部分104,640元。
①②合計為3,087,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7,386元;
反請求部分係確認被上訴人即原告與被繼承人丙○○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8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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