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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呂宜淑
呂宜珠
上訴人即被告呂宜珠、呂宜淑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宜珍等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萬7,85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799元。
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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