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原 告 林長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林長上
訴訟代理人 莊明芳
被 告 林來有
林來富
林春月
林月蕊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林長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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