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家繼訴,26,202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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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朱祥雲 住○○市○○區○○街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朱家亮
現住○○市○○區○○路000巷000號(元福護理之家)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朱家宏

朱家芳
被 告 朱家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於111年12月1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前揭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而後經士林地院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事件判決確定,有該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爰依原告朱祥雲之聲請將本院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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