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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原告劉陳綉園
訴訟代理人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林勵律師
侯銘欽律師
韓宇菲
被告劉素娟
劉婷婷
劉自信
劉祖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林慶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家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30日
書記官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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