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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
抗 告 人 曾苙芹
法定代理人 洪琦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照富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31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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