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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77號
抗 告 人 沈家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聖贈、鄭麗珍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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