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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李宜庭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被 告 李王梅花
兼
訴訟代理人 李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 年11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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