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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楊淑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苙溥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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