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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7號
原 告 謝沛璇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周勵萍
訴訟代理人 謝曜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本件被告應於7日內提出以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分別向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之貸款餘額證明(如需法院發函,請聲請調查證據並先預墊費用),另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與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信用卡債務之相關資料(何時積欠信用卡或遲延繳息)(如需法院發函,請聲請調查證據並先預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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