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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原告章偉住○○市○○區○○路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柯德維律師
羅紹倢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梅芳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05,329,504 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93萬3,041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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