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家財訴,7,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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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壹、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2. 貳、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3. 二、如有訴訟費用,由丙○○負擔。」(見本院109年度第51
  4. 壹、反請求原告起訴主張:
  5. 一、兩造於民國73年7月20日結婚,嗣丙○○於109年8月12日
  6. 二、依民法第1030條之1本文規定,請求丙○○給付剩餘財產分
  7. 三、丙○○雖主張渠於離婚基準時點之財產,多係源於繼承或長
  8. 四、丙○○雖曾以「許家人餽贈給女兒的嫁妝1,000,000這是不
  9. 五、縱認丙○○前述財產皆源於無償關係無需列入分配,惟依前
  10. 六、且丙○○主張基於無償關係取得財產,僅限於中鋼、國泰
  11. 七、甲○於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各方面均有予以協力與貢獻,
  12. 八、爰聲明:㈠丙○○應給付甲○101,566,642元,其中10
  13. 貳、丙○○答辯略以:
  14. 一、關於兩造現存之婚後財產:
  15. 二、丙○○於84年間二兒子出生之後即為了照顧兩名年幼兒子而
  16. 三、關於甲○主張應列入分配之房地,分述如下:
  17. 四、另就丙○○財產中之股票部份中,有多筆股票均是婚前即由
  18. 五、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保險箱內物品部份:由保險箱中所放置之
  19. 六、兩造結婚後即由丙○○負擔全部家事勞動及子女的照顧養育
  20. 七、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反請求訴訟費用由甲○負擔。
  21. 參、本院之判斷:
  22.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23.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
  24. 三、綜上所述,丙○○之婚後財產均非有償取得,甲○婚後之剩
  25.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26.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27.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8.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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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反請求原告  甲○      住○○市○○區○○路00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羅紹倢律師
            高振格律師
反請求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42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丙○○(下以姓名代之)起訴請求與被告即反請求原告甲○(下以姓名代之)離婚,甲○又於民國110年1月12日具狀提起反請求,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見本院109年度第514號卷一第57頁),因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就本訴及反請求合併審理及裁判。

嗣兩造於111年1 月21日就離婚部分達成和解,此第一頁有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4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第514號卷一第159頁正反面),故本院僅就剩餘財產部分續為審理、裁判,合先敘明。

貳、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規定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查甲○原反請求聲明:「一、丙○○應自本訴判決確定時起,給付甲○100萬元(先為一部請求),及自本訴案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如有訴訟費用,由丙○○負擔。」(見本院109年度第514號卷一第57頁),嗣經歷次變更聲明,最終聲明為:「一、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1,566,642元,其中100萬元應自111年1月21日起,其餘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㈡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丙○○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111年度家財訴第7號卷四第337頁),經核甲○關於反請求聲明第一項所為係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所為訴之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反請求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73年7 月20日結婚,嗣丙○○於109年8月12日遞狀提起離婚訴訟並聲明准予兩造離婚,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未曾約定夫妻財產制,乃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丙○○既已於109年8月12日提起離婚訴訟,甲○乃依法提請反請求以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二、依民法第1030條之1本文規定,請求丙○○給付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共101,566,642元應有理由,謹先整理歷次準備程序函查兩造財產資料並說明如下:㈠甲○名下財產,財產總額共計21,849,122.538元:⒈不動產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5號等5筆,此5筆不動產皆係第二頁繼承而來,不列計為婚後財產。

⒉存款有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30號等30筆,存款總額為2,388,900元。

⒊外幣存款有如附表三所示編號1至6號等6筆,存款總額為219,088,118元。

⒋股票有如附表四所示編號1至86號等86筆,價值總額共3,661,716元。

⒌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如附表五所示編號1至6號等6筆,價值總額共10,963,500.14元。

⒍基金有附表六所示編號1至12號等12筆,價值總額共4,615,918.28元。

㈡丙○○名下財產,財產總額共計224,982,406.7元: ⒈不動產如附表七所示編號1至18號等18筆,編號3至7之不動產為丙○○受贈而來,不予列計為其婚後財產;

另編號13至18 之不動產為求訴訟經濟,此部分先不請求。

其餘編號1至2、編號8至12等7筆不動產,價值總額共73,190,000元,應列計為丙○○婚後財產。

⒉汽車如附表八所示編號1至2號等2筆,價值總額共900,000元。

⒊存款如附表九所示編號1至33號等33筆,存款總額為37,527,361.06元。

⒋外幣存款有如附表十所示編號1至38號等38筆,存款總額折合新臺幣為12,112,840.67元。

⒌股票有如附表十一所示編號1至55號等55筆,價值總額共31,888,497.15元。

⒍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如附表十二所示編號1至12號等12筆,價值總額共37,488,698.33元。

⒎基金有附表十三所示編號1至12號等12筆,價值總額共18,997,548.38元。

⒏債券有如附表十四所示編號1至4等4筆,價值總額共8,612,648.11元。

第三頁⒐保險箱有如附表十五所示1筆。

⒑信託有如附表十六所示編號1至5等5筆,價值總額4,275,813元。

 ㈢綜上所述,甲○於離婚基準時點財產為21,849,122.538元,丙○○於離婚基準時點財產為224,982,406.7元,則依民法第1030條之1本文規定,甲○據此請求101,566,642元應有理由(計算式:224,982,406.7元-21,849,122.538元=203,133,284.162,203,133,284.162÷2=101,566,642.0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丙○○雖主張渠於離婚基準時點之財產,多係源於繼承或長輩贈與之無償關係而來,依法不得列入分配云云,惟丙○○未能特定究何款項源於家人之無償贈與,此等大水庫理論計算方式於我國實務上已遭揚棄。

縱丙○○前述財產源於無償關係,仍亦應將該款項於婚姻關係中所生「孳息」或「市價增值」應列入分配,甲○請求分配於法有據,分述如下: ㈠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此有民法第1017條第2項可稽,明揭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中所生孳息,屬婚後財產,自當列入分配。

次按「而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亦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可見婚後無償或繼承所得財產,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孳息,亦包含配偶對家庭協力貢獻之評價,自應類推適用而視為婚後財產並列入分配。

再按「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10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倘夫或妻之財產無法證明為婚前或婚後所有,依法應推定為婚後財產。

末按「夫妻之一方於婚後購買之財產,需有第四頁明確之資金流向等證據足以證明其所支付之買賣價金,全部來自出售婚前財產所得,始得認該婚後購置之財產係婚前財產之變型、轉換或替代。

此係因金錢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及普遍使用性,一旦流入受領人之財產中,即不易識別,而難以明確判斷其嗣後之流向。

故如無明確之資金流向,或僅部分價金來自出售婚前財產所得、或出售婚前財產與購置婚後財產之時間相距甚久,出售婚前財產所得款項已與受領人其他款項混同難辨,均難認該婚後所購者為婚前財產之變型、轉換或替代」(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已敘明倘夫妻一方主張購置之婚後財產係源於變賣婚前財產,限於購買價金「全部」來自於出售婚前財產所得,且須時間相距甚近,若非如此,不得以婚前財產而免除計算。

㈡丙○○雖以渠於離婚基準時點「所有」財產為繼承所得,非婚後財產云云作為抗辯,惟丙○○並未就其主張財產全數屬繼承所得舉以實證,僅空言抗辯,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縱認丙○○財產全屬繼承所得,惟參酌丙○○業已自承甲○於婚後專心外出工作擔任大學講師,每月提供至少34,000元於家用,並有甲○手寫紙條可參(見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卷二第317頁),足見甲○甲○於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及財產整體確有予以協力與貢獻,又丙○○就渠以婚前或婚後取得財產投資其他股票或購置不動產收取租金等孳息一事於固不否認,甲○執此請求分配於法有據,自當准予。

㈢次查,本院函詢丙○○於離婚基準時點之財產,與丙○○歷次書狀所提財產兩相比較,其金額顯相去甚遠,惟丙○○僅就附表3部分所示財產(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4號卷一第431至437頁)主張屬婚前財產前,則其餘經調查後始發見之財產,依前開規定,自應全部推定為婚後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於法方無違誤。

㈣再查,丙○○就渠名下所有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第五頁不動產,說明稱係因000年0月00日出售訴外人許拔山(即丙○○父親)贈與之房地,分得新臺幣26,166,666元,嗣於104年11月18日購入。

縱認丙○○所述為真,然自出售前述不動產至購入編號1-2不動產之時間,相距長達1年2個月,且登記原因載為買賣取得,丙○○除未提出明確資金流向證明渠所支付買賣價金,亦未說明購入價金佔比為何,則依前述規定不得視為婚前財產,仍應計入。

㈤又查,丙○○雖稱其名下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之不動產係自其父母即許拔山與黃淑勤繼承而來之現金與股票變賣而購得云云,惟查許拔山繼承發生日為103年7月29日(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4號卷一第437頁)、黃淑勤繼承發生日為93年8月16日(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4號卷一第433頁),皆距丙○○購買日達6 年以上(丙○○於109年3月4日購入,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4號卷一第461頁),且登記原因載為買賣取得,丙○○除未提出明確資金流向證明渠所支付買賣價金,亦未說明購入價金佔比為何,則依前述規定不得視為婚前財產,仍應以38,190,000元計之。

㈥末查,丙○○雖稱其名下所有桃園市○○區○○路○段00號9樓不動產係許拔山因兩造結婚而贈與100萬元,不得計入云云,然丙○○就此未舉以實證,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規定,應視為婚後財產。

縱鈞院認屬婚前財產,惟兩造於73年結婚,然丙○○係於76年8月始購入,已相差長達3年,且登記原因載為買賣取得,丙○○除未提出明確資金流向證明渠所支付買賣價金,亦未說明購入價金佔比為何,則依前述規定不得視為婚前財產,仍應以10,000,000元計入。

㈦另丙○○雖稱中鋼股票、國泰金股票、鴻海股票、台化股票皆為繼承或丙○○胞姊借名登記所得,惟丙○○僅空言以繼承股數大於離婚基準時點股數,未為任何舉證或釋明,於丙○○未能提出股票異動索引證明前,自應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列入分配範圍。

四、丙○○雖曾以「許家人餽贈給女兒的嫁妝1,000,000這是不第六頁容改變的事實,我的兩位堂妹和妹妹都可以作證,因為他們皆是受贈者」,主張渠所有財產中1,000,000係家人贈與無需列入分配云云,惟細譯丙○○經鈞院諭知提出之離婚基準時點之財產狀況,其中所載繼承或受贈明細,全然未見此一項目,究為丙○○斯時未依指示如實陳報,抑或為蓄意減少分配而虛列名目已非無疑。

五、縱認丙○○前述財產皆源於無償關係無需列入分配,惟依前述判決意旨,基於無償關係獲得之財產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孳息,仍屬應分配範圍,而丙○○於107年間,因投資所生股利、股息、財產交易、租賃報稅所得為4,353,079元(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4號卷一第114至118頁),108年間,因投資所生股利、股息、財產交易、租賃報稅所得為4,601,131元(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4號卷一第125至130頁)。

另丙○○分別於仁寶電腦、金寶電腦配股所得為15,089,696元、971,160元(以離婚基準時點股價18.65元、10元計算),由此可見,丙○○雖於歷次庭期主張渠於婚後並無工作,無任何經濟收入,意圖將離婚基準時點之財產來源歸於無償取得,惟丙○○單僅107、108年「有」報稅之孳息即高達四百多萬,此等投資勞力所得以兩造結縭三十餘年計算之金額與丙○○離婚基準時點之財產相去不遠,難認丙○○主張財產源於無償關係為真。

六、且丙○○主張基於無償關係取得財產,僅限於中鋼、國泰金、鴻海、台化、金寶與仁寶,惟丙○○離婚基準時點擁有股票顯逾前述範圍,又丙○○雖稱係以出售繼承不動產之資金再行買入其餘不動產,以此頻繁交易取得數不動產,惟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亦屬投資性質之勞力所得而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疇,自無將其視為無償取得之理。

七、甲○於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各方面均有予以協力與貢獻,自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丙○○以甲○於婚姻期間,有囤積舊物製造家裡髒亂,且未在家操持家務或教養子女,主張甲○不得請求云云做為答辯,顯屬無稽。

查丙○○以甲○於家第七頁中有執意囤積舊物製造家裡髒亂為由,辯稱甲○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未盡協力義務云云,然丙○○既已自承甲○於婚後擔任大學講師,每月提供至少34,000元於家用,足認甲○於家庭經濟上有所貢獻,丙○○執此理由抗辯,顯將婚姻破綻事由與婚姻生活貢獻混為一談,毫無可採。

且婚姻期間之貢獻不限於經濟能力,甲○亦有養育兩名未成年子女之事實,此參甲○知悉子女於學業困難時,予以幫助並以人生經驗諄諄教誨之紙條即明,又丙○○雖資歷不斐足以支撐家用,甲○仍未因此懈怠按月貼補家中庭支出,此等努力豈能輕易抹煞?故甲○執此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當無顯失公平之理,遑論予以酌減。

八、爰聲明:㈠丙○○應給付甲○101,566,642元,其中100萬元應自111年1月21日起,其餘部分自民事變更聲明㈡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丙○○負擔。

㈢甲○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丙○○答辯略以:

一、關於兩造現存之婚後財產:㈠甲○可列計之婚後財產,除其所列出者外尚應加計面額共180萬元之無記名定存單;

關於外幣存款編號1 安泰銀行外幣存款美金90.9元,依甲○所引用之美金匯率29.407換算,金額應為新臺幣2,673元。

又甲○雖列舉下述股票之市值為零,然而其中7家公司尚在營業中,1家公司則是在本事件基準時點即109年8月14日後才解散,因此編號1益華、編號2東雲、編號3建台、編號5中日、編號6華隆、編號8碧悠電子、編號10立大、編號12誠洲之公司股票價值應非為零。

㈡丙○○可列計之婚後財產如下:⒈外幣存款價值應為12,046,704.41元。

⒉股票市值應為13,696,375.05元。

⒊保單價值準備金應為26,085,099元。

⒋基金價值應為新臺幣18,991,755元。

第八頁

二、丙○○於84年間二兒子出生之後即為了照顧兩名年幼兒子而未再外出工作,僅能利用獲贈自父母之財產進行理財用作挹注全家人之生活開銷,反訴甲○完全未提供任何協助或貢獻。

因此,丙○○因處分婚前財產及婚姻中因受贈或繼承取得財產而再行取得之財產,仍屬前開「婚前財產及婚姻中因受贈或繼承取得財產」之變形、轉換或替代,性質上即非婚後財產自不得列入分配。

從而,丙○○於提起離婚本訴時、當時名下資產均係由婚前財產及婚姻中因受贈或繼承取得之財產所構成,性質上並非婚後財產,故不得列入分配。

  

三、關於甲○主張應列入分配之房地,分述如下:㈠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房地(即附表七編號1、2所示房地,以下簡稱系爭中華路房地)係由丙○○婚後受贈財產之轉換,不得列入分配:丙○○之父親許拔山於00年0 月0 日出資購入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地並登記予三名女兒作為傳承,其後丙○○再與大姊許慧娟、妹妹乙○○共同在103 年9月25日以8,000萬元將中正路320號房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因此分配獲得買賣價金26,166,666元。

因丙○○擬傳承父親留給後代之美意,遂再以前述出售中正路320號房地所分配取得之價金購入系爭中華路房地,故系爭中華路房地實係丙○○所受贈中正路320 號房地之轉換,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雖甲○又稱系爭中華路房地係在104年11月18日才購入、與丙○○000年0月00日出售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地時已相距逾1 年云云,然而丙○○在000年0月00日出售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地後旋即在一個月內自訴外人謝芳容受讓取得系爭中華路房地(當時為預售屋),此有丙○○在103年10月16日即已給付6,849,630元予訴外人謝芳容之收據可稽,且當時丙○○為全職家庭主婦而無任何工作所得,甲○更已退休而全無資助購屋款項可能,因此丙○○在客觀上及現實上係以出售桃園市○○區○○路000 號房地所得價金支付購買系爭中華路房地款項,與一般經驗法則相符。

準第九頁此,甲○徒以系爭中華路房地之原因發生日期在104 年11月18日、相距丙○○000 年0月00日出售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地時已逾1 年等語置辯,顯不足採。

㈡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房地(即附表七編號8、9所示房地,以下簡稱系爭新埔六街房地)雖係由丙○○在000 年0 月間購入,但購入資金來源為丙○○受贈與之財產,乃受贈財產之變形自不得列入分配:⒈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係由丙○○以受贈財產在000年0月間向中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入,109年4月7日辦理過戶登記。

⒉關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之房地貸款3,150萬元說明如下:丙○○所有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之房地係於000 年0 月間購入,其資金來源是由丙○○受贈之現金及股票而來,自然屬於受贈與財產之變形,因而為無償取得之財產,無庸列入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

倘若本院認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9樓房地屬於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則丙○○於購買桃園市○○區○○○街000號9 樓部份之房屋時,確實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高達3,150萬元,則於計算剩餘財產時,亦應將上開3,150萬元之貸款認為屬於丙○○之消極財產,並於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列入計算。

再退步言,因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係丙○○在000 年0 月間以受贈財產所購入,當時甲○不僅已退休且未提供任何家庭生活費用,更全未資助購屋款項,加上當時兩造更已分居,則縱使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係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購入,然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甲○對於丙○○取得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並無相當貢獻或協力,顯然欠缺分配該部分財產之正當基礎,故應將甲○對於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主張之分配額予以免除。

雖甲○主張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貸款3,150萬元去向不明,然由反被證17以及丙○○中國信託存摺之內頁(依反被證22內容即可得知,該筆貸款3,150萬元之性質屬於房屋貸款,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上也明確第十頁表示房屋座落位置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該筆貸款3,150萬元之撥款時間為109 年4 月10日,撥貸時間與桃園市○○區○○○街000 號9 樓之房地係於109 年4 月7 日辦理過戶登記相符合,房貸撥款同日亦有一筆火險扣款(參見反被證22),此符合房屋貸款時銀行會要求投保火險之慣例,且撥款當日即由銀行將該筆款項直接轉帳至中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帳戶中(參見反被證22)。

再者,丙○○係因購入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房地因而匯出買賣價金3,150萬元予出賣人中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此不僅有丙○○向中國信託銀行取得之匯款申請書可佐(詳反被證25),亦有遠東商銀113年3月11日函覆資料(即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卷四第159頁)及中國信託113年3月12日函覆資料(本院卷四第161、163頁)可為明證,故甲○主張丙○○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之3,150萬元去向不明云云,亦全無足採。

⒊退步言,因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係丙○○在000年0月間以受贈財產所購入,當時甲○不僅已退休且未提供任何家庭生活費用,更全未資助任何購屋款項,加上當時兩造更已分居,則縱使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係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購入,然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甲○對於丙○○取得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並無相當貢獻或協力,顯然欠缺分配該部分財產之正當基礎,故應將甲○對於系爭新埔六街房地主張之分配額予以免除。

㈢桃園市○○區○○路0段00號9樓房地(即附表七編號10、11、12房地,以下簡稱系爭成功路房地)雖係由丙○○在婚後之00年0月間購入,但購入資金來源為丙○○受贈與之財產而不得列入分配:⒈系爭成功路房地購買之緣由,係因丙○○當時剛結婚,許拔山先生在兩造結婚後不久,因見兩造新婚後共同居住之地點條件不佳,因此向丙○○表示稱若丙○○將結婚時父親所贈予之嫁妝一百萬元拿出購入系爭成功路房地,則剩下的房屋第十一頁價款均由父親負責提供,因此丙○○才於76年5月25日購入系爭成功路房地,所有房屋價款亦均係由丙○○之父親提供。

第查購入系爭成功路房地時,甲○仍在就讀研究所,因此並無收入,兩造唯一的收入來源便是丙○○之微薄薪水,由於當時丙○○薪資要支應兩人之生活費用已是捉襟見肘,因此,除出嫁時父親所贈與之妝奩100萬元之外,不可能會有多餘的資金可以用於購入系爭成功路房地,且在購入後僅一年餘就將購屋之全部貸款還清(分見本院109年度婚字第514號卷一第472、475頁,即反被證1-4),因此若非許拔山贈與金錢讓丙○○還清房貸且甲○全未提供金錢等情形下,單憑當時丙○○之微薄薪資根本不可能在一年內清償全部之房屋貸款。

  ⒉退步言,因系爭成功路房地係丙○○在兩造73年7月20日結婚後不久之00年0月間即以受贈財產所購入,當時甲○已自輔仁大學離職(自72年8月1日起至73年7月31日止)且尚未開始任職於萬能科技大學(自77年8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則丙○○在購入系爭成功路房地當下甲○不僅無法提供任何家庭生活費用,更無法資助購屋款項,加上兩造結婚後即由丙○○負擔全部家事勞動及子女的照顧養育,則縱使系爭成功路房地係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購入,然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甲○對於丙○○取得系爭成功路房地並無相當貢獻或協力,顯然欠缺分配該部分財產之正當基礎,故應將甲○對於系爭成功路房地主張之分配額予以免除。

 

四、另就丙○○財產中之股票部份中,有多筆股票均是婚前即由父母贈與,或是父母過世後繼承得來。

丙○○謹就婚前即由父母贈與,或是父母過世後繼承得來之股票部份說明如下:㈠丙○○元大證券帳戶中之中鋼股票1,657股:此部份股票為遺產所餘部份,丙○○自母親許黃淑勤處分割繼承取得58,957股(參照反被證6-1) ,大於離婚起訴時之股份數1,657股,故此部份股票確實為遺產所餘部份,不應計入剩餘財產第十二頁分配範圍。

㈡丙○○元大證券帳戶中之金寶股票26,736股以及群益證券帳戶中之金寶股票5,773股:此部份股票為遺產及婚前財產所餘部份,丙○○自母親處分割繼承取得11,350股(參照反被證6-1);

自父親處分割繼承取得104股(參照反被證5-2);

婚前丙○○本有60,000股(參照反被證4-2),於婚前以及因繼承遺產所得之股份數,共計為71,454股,大於離婚起訴時之股份數32,509股,故此部份股票確實為遺產及婚前財產所餘部份,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㈢丙○○元大證券帳戶中之仁寶股票341,571股以及群益證券帳戶中之仁寶股票272,125股:此部份股票為遺產及婚前財產所餘部份,丙○○丙○○自母親處分割繼承取得482,139股(參照反被證6-1);

自父親處分割繼承取得330股(參照反被證5-2);

婚前本有250,000股(參照反被證4-1) ,於婚前以及因繼承遺產所得之股份數,共計為732,469股,大於離婚起訴時之股份數613,696股,故此部份股票確實為遺產及婚前財產及婚前財產所餘部份,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㈣丙○○元大證券帳戶中之國泰金股票17,942股以及群益證券帳戶中之國泰金股票42,000股:此部份股票為遺產所餘部份,丙○○自母親處分割繼承取得26,657股(參照反被證6-1);

自父親處分割繼承取得42,000股(參照反被證5-2,丙○○自父親繼承之國泰金股票84,000股,其中有42,000股事實上為丙○○之胞姐借名登記於丙○○處,但無論如何,均為丙○○自父親處繼承而來之股票,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故均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於婚前以及因繼承遺產所得之股份數,共計為110,657股(實際上為丙○○所有者為),大於離婚起訴時之股份數101,942股,故此部份股票確實為遺產所餘部份,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㈤丙○○群益證券帳戶中之鴻海股票22,767股:此部份股票為遺產所餘部份,丙○○自父親處分割繼承取得25,872股(參第十三頁照反被證5-2) ,大於離婚起訴時之股份數22,767股,故此部份股票確實為遺產所餘部份,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㈥丙○○群益證券帳戶中之台化股票5,000股:此部份股票為遺產所餘部份,丙○○丙○○自母親處分割繼承取得31,455股(參照反被證6-1) ,大於離婚起訴時之股份數5,000股,故此部份股票確實為遺產所餘部份,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五、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保險箱內物品部份:由保險箱中所放置之內容物觀之,均為兩造子女出生時親友所贈送之禮品,此部份並非丙○○之財產,自然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至於丙○○母親生前贈送丙○○之首飾,亦屬無償取得之財產,不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六、兩造結婚後即由丙○○負擔全部家事勞動及子女的照顧養育並以娘家所贈與財產支應婚後絕大多數經濟所需,故若甲○對於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財產得主張分配,其分配額亦應予以免除。

衡酌兩造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甲○對於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資產顯然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如僅因兩造形式上存有婚姻關係即肯認甲○對於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資產得主張參與分配,無異要求丙○○在35年婚姻中窮盡己力付出後仍須再付出巨額贖身費用;

此舉,不僅有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精神,更顯失公平。

末以,鈞院審酌後仍認甲○對於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資產享有分配權利者,自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等因素,非僅限於「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之情況始得為之。

七、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反請求訴訟費用由甲○負擔。

參、本院之判斷:第十四頁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於73年7 月20日結婚,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自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嗣丙○○於109 年8 月12日提起離婚訴訟,甲○本於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即屬有據。

至於兩造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揆諸前揭說明,應以丙○○提起離婚訴訟之日即109 年8 月12 日為認定之基準,此亦為兩造於本院審理中所是認,合先敘明。

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明定。

其規範意旨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增加累積之資產,於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本諸夫妻平權及共同協力經營家庭之貢獻等值原則,由雙方平均取得。

是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現存財產,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應不予列計,方為其現存之婚後財產。

查本件丙○○於84年後即無工作收入,均由甲○在外工作負責家計,丙○○名下雖有附表七所示之房地及附表八至十六之各項財產,就其來源析述如下:㈠系爭中華路房地之購入及金流來源:查證人乙○○到庭證述如下:「(法官問:父親是否曾經持有桃園市○○路000號房地?)沒有。

這筆房地是我的舅公許添旗經商失敗,所以父親將這筆房地買下後贈與給我們三第十五頁名姊妹,每人各持有三分之一。

(法官問:當時父親跟舅公許添旗買的價格為何?)四千多萬,詳細金額忘記。

(法官問:當時父親有將四千萬交給舅公許添旗嗎?)有。

因為協助辦理的代書是我的五叔,我父親買了之後才告訴我們三姊妹說要幫助舅公許添旗,所以他們的金錢往來我們沒有參與。

(法官問:登記在你們名下時,是用買賣還是贈與為登記?)好像是買賣。

(法官問:桃園市○○路000號後來何時出售?)父親過世那年即103 年。

我們三姊妹講好一起出售,避免將來繼承會變得太複雜。

當時許慧娟因為要回美國,所以全權交由我代理處理,丙○○則是自己處理。

(法官問:當時出售價格為何?)八千萬。

不含中間的仲介、稅費。

(法官問:出售後的金額是三姊妹均分嗎?)是。

(法官問:丙○○如何使用這筆款項?)他說這是爸爸贈與的房子,不想讓它消失,所以在內壢火車站買了一棟透天。

但因為是她買的,我沒有問過地址。

(法官問:桃園市○○路000 號房地當時以八千萬出售後,各自分配到的款項如何存入是否記得?)仲介給我們頭金兩千萬時是用支票,我們三個就委託丙○○先將支票兌現至她的戶頭,10月1 日時再轉給我跟許慧娟各三分之一。

尾款仲介則是金額均分開三張支票各自給我們三姊妹。

(丙○○訴訟代理人問:【請提示反被證19建物及土地買賣契約書】是否見過此份建物及土地買賣契約書?依建物及買賣契約書記載證人為承買人之一且契約書上蓋有證人印章,請問當時買賣交易是否由證人親自參與簽約交易過程?若否,是否知悉當時是由何人經手或處理買受中正路320 號房地的買賣交易事宜?)簽約當時沒有看過,是父親簽完約後交給我由我保管。

我當時沒有參與簽約交易過程。

當時誰處理我不知道。」



證人許慧娟到庭證述如下:「(法官問:父親的桃園中正路320 號房地後來是不是有分配給你、乙○○、丙○○?)是。

(法官問:你們各自持分為何?)三分之一。

(法官問:這是你分配到之後才知道的嗎?)不是,父親之前就有提過。

是我舅公許添旗做第十六頁生意失敗,父親為了幫他所以就買這棟房子給我們三個女兒。

(法官問:當時父親跟舅公許添旗買多少你知道嗎?)大概四千多萬。

(法官問:你們三姊妹各分得三分之一,有無給付過任何對價?)沒有。

都我父親處理的。

F.(法官問:後來你們各分得三分之一,有沒有把這筆房地出售?)有。

(法官問:是分別出售還是一起出售?)一起出售。

(法官問:最後出售的價金為何?)八千萬。

我們三姊妹均分。

(丙○○訴訟代理人問:依反被證5-1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證人與丙○○、乙○○出售中正路320 號房地的總價為8,000 萬元,買受人如何給付買賣價金給證人?)當時他好像是先將訂金兩千萬給丙○○,丙○○在除以3用匯款方式給我們,尾款則是分成三張支票給我們。」

(見本院卷四第56至60頁)。

依上述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房地確係丙○○之父親許拔山為贈與予丙○○與許慧娟、乙○○等三人,故由許拔山於86年5月5日以丙○○與許慧娟、乙○○等三人名義購入,此有許拔山所經手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地之買賣契約可稽;

加上當時雖是以買賣為移轉登記原因,但丙○○與許慧娟、乙○○等三人均未因此支付任何對價予出賣人,而是由許拔山自己支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故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地確實為許拔山贈與予丙○○與許慧娟、乙○○等三人。

嗣後於103年間,丙○○與許慧娟、乙○○再將受贈取得之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地共同以總價8,000萬元出售,所得價金則由三人均分,丙○○本於傳承考量以該價金購入系爭中華路房地遂。

至於甲○質疑「反被證20-103.10.01電匯6,666,667元」之該筆電匯款項,依中國信託113年2月21日函覆資料(本院卷四第131、132頁)及中國信託113年3月12日函覆資料(本院卷四第161頁)可知,「反被證20-103.10.01電匯6,666,667元」電匯款項之受款人確為許慧娟且「00000-000000-0」僅為中國信託銀行之會計科目,並非客戶交易帳號,是甲○質疑「反被證20-第十七頁103.10.01電匯6,666,667元」並非價金分配乙節,亦屬無據。

㈡系爭成功路房地及金流來源: 查證人乙○○到庭證述:「(法官問:你知道丙○○在婚後曾經有買一棟成功路二段35號9樓這筆房地嗎?)知道。

(法官問:你知道丙○○購入成功路二段35號9樓房地的原因嗎?)我們家族的傳統是只要子女結婚,就會給一百萬。

這棟房子是我二堂哥己OO蓋的,所以丙○○想買房子時,父親就跟她說買這裡好了。

(法官問:當時丙○○購入成功路二段35號9樓房地的價金為何?)我只知道一百多萬,但詳細金額不清楚。

(法官問:丙○○購入成功路二段35號9樓房地,你們的父親有無其他贊助或贈與?)有,因為當時甲○還在讀研究所,父親心疼丙○○工作能力有限,所以有幫忙,但實際幫忙的金額我不清楚。

(法官問:你是如何知道這件事?)我當時住在父親家,父親跟丙○○說的時候我聽到的。」



證人許慧娟到庭證述如下:「(法官問:她後來還有買一筆成功路的房地你知道嗎?)我知道,那是我二堂哥己OO蓋的。

當時丙○○結婚,父親就想說幫她,就買這個房子給她。

當時甲○沒有工作還在念書,父親就心疼丙○○。

(法官問:你們結婚的時候父親會給你們一筆錢嗎?)都會給一百萬,這應該是我們許家的傳統。

(法官問:成功路的房地是用這個一百萬買的嗎?)應該是。

(法官問:你大概知道的就是丙○○結婚時所拿到的一百萬,直接去買了成功路的房地?)我想應該是這樣。

(法官問:功路房地如果有差額,是如何給付?)應該是我父親給的,因為丙○○先生沒工作,我們姊妹有困難時我父親一定會幫忙。」

(見本院卷四第548至59頁)。

足以證明丙○○確實是以結婚時許拔山所贈予之嫁妝100萬元作為購買系爭成功路房地之資金,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㈢又證人乙○○到庭證述:「(法官問:就你知道丙○○除了剛剛講的三筆房地外,也就是內壢火車站附近的透天、成功第十八頁路二段、永順街外,她還有無購入其他房地嗎?)丙○○除了現在住的房子外,沒有買過其他房地。

但父親還有贈與一筆自強路的房地。

丙○○曾經在八德買過一個店面,但後來賠價出售。

(法官問:除了這些房地外,還記不記得父親有在過世前有送過你或丙○○其他的財產?)父親送給丙○○三千萬,這筆有去財政部繳贈與稅,大概是父親過世前一、兩年。

父親送給我四千萬,因為父親想要跟我住,但父親看上的房子我無力購入,所以父親才會贈與我四千萬。

(法官問:除此之外父親還有無其他贈與或財產分配?)還有股票,250張的仁寶、60張的金寶。

此外父親每年都還會在免稅的範圍內贈與我跟丙○○現金,大概每年100萬。

母親在世時也會每年在免稅範圍內贈與同額現金給我們。

(丙○○訴訟代理人問:剛剛提到父親在仁寶股票增資購入時,是用父親的錢但股票直接進你跟丙○○的戶頭,金寶部分是否也有這種模式?)是。

(甲○訴訟代理人問:你有自己額外花錢買仁寶或金寶的股票嗎?)從來沒有。」

(見本院卷四第60至65頁)。

復依證人許慧娟證述如下:「(法官問:永順街的房子看起來你沒有分配到,那你有分到其他的東西嗎?)我父親有給我280萬。

因為當時我住在紐約應該不會再回來,所以父親就給我現金。

(法官問:丙○○後來還有買一棟自強路房地你知道嗎?)這也是我父親買給她的,父親就是想買給我們,自強路那筆我也有拿到50萬美金,當時自強路的價值大概1500萬。

(法官問:除了房地以外,父親有送過你們什麼其他的財產?)股票。

鴻海、國泰金、金國光。

更早之前還有給我們金寶跟仁寶的股票,好像各一百張但這很久之前的事情了。

反正我爸爸對我們非常好。

(法官問:你知道丙○○有沒有在買股票嗎?)應該有。

也是因為爸爸給她這筆資金她才能去做股票。

(法官問:除了股票以外,還有無贈送其他東西?)應該差不多。

現金部分還好,陸陸續續給我們。

記不清楚了但應該也是蠻多的。

(法官問:是都百萬在給的嗎?)差不多吧。

媽媽也會給。」

(見第十九頁本院卷四第66至73頁),依上述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丙○○之雙親於生前均會陸續贈與大筆現金、股票予子女,並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而丙○○於兩子女陸續出生後即斷然辭去工作專心操持家務、照顧兩名子女,若無娘家贈與之支持及陸續購屋增值獲利,在丙○○全無工作收入情形下,衡情要難支應龐大家庭支出,丙○○名下全部資產(含系爭新埔六街房地)確實來自於雙親贈與或為受贈財產之變形,自不得列入分配。

㈣而兩造自73年結婚起,丙○○即一邊上班並同時肩負全部家務,直到84年間後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兩名子女,是丙○○名下所有之財產(附表七至十六)均為受贈自父母財產之變形,雖然無法明確勾稽各項財產之取得與金流,惟此為時間經過舉證難度增加所致,30年間雖然因丙○○持有之有價證券與房地價值增值,透過輾轉變價後而於基準時之財產價值逾2億,惟此項財產價值既然非有償取得,丙○○亦非專職之房地交易或股市操盤維生者,因通貨膨脹及市場需求導致之增值,要難認應基於公平原則而予夫妻雙方所共享。

夫妻剩餘財產制最初立法目的在於「家務有給制」之思維,亦即使傳統男主外女主內之模式下,在家操持家務之一方,亦得共享財富增長之成果,本件甲○並非長期操持家務之一方,對於丙○○迄今之財產增值,亦無任何資金注挹或投資意見參考或貢獻,若許甲○得分配丙○○之財產之半數,恐失事理之平,要之,丙○○於84年後既然無任何收入所得,其現累積之財產乃先前受贈之財產移轉及變形,雖無法證明每筆資金來源及增值方式,至少可以確認非有償取得之對價,甲○就此應無主張剩餘財產之權利。

三、綜上所述,丙○○之婚後財產均非有償取得,甲○婚後之剩餘財產高於丙○○之婚後剩餘財產,故甲○請求丙○○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之二分之一,洵屬無據,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 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1,566,642 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併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第二十頁執行,因其訴已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
一、甲○部分
附表一:
 




所在地
價額(新臺幣)


桃園市○○區○○街00號
皆繼承而來


桃園市○○區○○○段000000號


桃園市○○區○○○街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0號


桃園市○○區○○段○○○段0000
0000號
小計新臺幣0元
第二十一頁
附表二:


銀行名稱
帳戶類型
金額
備註
中國信託桃園分

000000000000 
40,16

鈞院卷三
中國信託桃園分

000000000000 
84,06

鈞院卷三
中國信託桃園分

0000000000 
90,37

鈞院卷三
中國信託中壢分

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
中國信託桃園分

000000000000 
7,777  鈞院卷三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

39,38

鈞院卷一
173
兆豐銀行
0000000000 
14,13

鈞院卷三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 
41,79

鈞院卷三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 
200,00

鈞院卷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

12,74

鈞院卷一
187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

19,49

鈞院卷三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 
72,86

鈞院卷三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
0,785  鈞院卷三
第二十二頁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
00,99

鈞院卷三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
00,94

鈞院卷三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
00,16

鈞院卷三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
000,09

鈞院卷三
台北富邦桃園分

000000000000 
16,00

鈞院卷二
合作金庫東桃園
分行
000000000000

4,344  鈞院卷三
合作金庫桃園分

0000000***035
1,000  鈞院卷三
合作金庫大稻埕
分行
0000000***750
0  鈞院卷三
土地銀行中壢分

000-000000000
0,985  鈞院卷三
土地銀行中壢分

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
國泰世華同德分

000000000000 
192  鈞院卷三
安泰銀行
000000000000 
25,69

鈞院卷二
中華郵政桃園成
功路
000000000000

12,74

鈞院卷三
235
中華郵政桃園成0000000000000
1,500, 鈞院卷三
(續上頁)
第二十三頁
 
附表三:
功路
00 
000  235
桃園信用合作社
股金000000
0,000  鈞院卷三
桃園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
0,214  鈞院卷三
桃園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
00,92

鈞院卷三
小計新臺幣2,388,900元


銀行名稱
帳戶類型
金額
(新臺
幣)
備註
(匯率)
安泰銀行
0000000000
00 
2,097 鈞院卷三300
渣打銀行
000000-000
00000
0.108 鈞院卷三31
(日幣匯率0.27
6)
匯豐銀行
000-000000
000
00,834 鈞院卷三300
(美金匯率29.4
07)
匯豐銀行
000-000000
000
00,173 鈞院卷三300
(人民幣匯率4.
2250)
臺灣銀行
0000000000

5,073.
鈞院卷三300
國泰世華同
德分行
0000000000
00 
125,90
鈞院卷三300
(續上頁)
第二十四頁
 
附表四:
(南非幣匯率1.
648)
小計新臺幣219,088.118元


證券
代碼
證券名稱
單位數
(股)
基準時點
價格
市值
1 1462
東雲
646 


2 1107
建台
23 


3 1314
中石化
1158 
8.46
9797 
4 1462
東雲
385 


5 1609
大亞
5453 
13.9
75797 
6 1918
萬有
5000 


7 2312
金寶
10000 
10.0
000000 
8 2324
仁寶
3000 
18.00
00000 
9 2429
銘旺科

17.85
89 
10 2855
統一證
5000 
15.6
78000 
11 2886
兆豐金
249 
30.05
7482 
12 2891
中信金
2207 
19.00
00000 
13 5901
中友
378 


00 00000 富邦公司治理
2000 
26.00
00000 
15 1107
建台



16 1212
中日
812 


17 1218
泰山
663 
22.00
00000 
18 1229
聯華
301 
41.00
00000 
19 1303
南亞
576 
63.3
36461 
(續上頁)
第二十五頁
20 1304
台聚
1033 
12.00
00000 
21 1309
台達化
24 
18.75
450 
22 1312
國喬
122 
16.65
2031 
23 1407
華隆
30 


24 1417
嘉裕
18 
9.14
165 
25 1442
名軒
135 
17.3
2336 
26 1446
宏和
40 
1120 
27 1462
東雲
424 


28 1602
太電
427 


29 1605
華新
4161 
15.00
00000 
30 1609
大亞
809 
13.9
11245 
31 1712
興農
105 
2205 
32 1903
士紙
138 
00000 
33 2301
光寶科
43 
47.2
2030 
34 2312
金寶
17308 
10.0
000000 
35 2324
仁寶
10487 
18.00
000000 
36 2333
碧悠電子
102 


37 2352
佳世達
3000 
18.00
00000 
38 2353
宏碁
290 
23.05
6685 
39 2504
國產
261 
19.1
4985 
40 2812
台中銀
2000 
11.00
00000 
41 2855
統一證
25639 
15.0
000000 
42 2890
永豐金
1686 
00000 
43 2903
遠百
1121 
25.1
28137 
44 3049
和鑫
12000 
9.00
000000 
45 3706
神達
1387 
28.00
00000 
(續上頁)
第二十六頁
46 9801
中國力霸
893 


47 YY002
益華
1660 


48 1605
華新
2354 
15.00
00000 
49 1609
大亞
2689 
13.9
37377 
50 2409
友達
2000 
9.00
00000 
51 2504
國產
1673 
19.1
31954 
52 2506
太設
695 
9.55
6637 
53 2890
永豐金
1106 
00000 
54 2892
第一金
467 
21.00
00000 
55 2903
遠百
987 
25.1
24774 
56 1304
台聚
4559 
12.00
00000 
57 1312
國喬
1230 
16.00
00000 
58 1605
華新
1000 
15.00
00000 
59 1609
大亞
12805 
13.0
000000 
60 1907
永豐餘
1600 
14.00
00000 
61 2009
第一銅
9279 
7.00
00000 
62 2301
光寶科
290 
47.2
13688 
63 2312
金寶
12000 
10.0
000000 
64 2324
仁寶
7078 
18.00
000000 
65 2326
亞瑟
30 


66 2353
宏碁
2379 
23.00
00000 
67 2504
國產
2376 
19.1
45382 
68 2506
太設
1084 
9.00
00000 
69 2886
兆豐金
6077 
30.00
000000 
70 2887
台新金
17216 
13.00
000000 
(續上頁)
第二十七頁
 
附表五:
71 8724
立大
480 


72 9801
中國力霸
3817 


73 YY002
益華
3000 


74 YY004
三富
187 


75 0061
元大寶滬深
2000 
00000 
76 2002
中鋼
3000 
20.2
60600 
77 2017
官田鋼
1776 
7.00
00000 
78 2324
仁寶
9132 
18.00
000000 
79 2408
南亞科
636 
55.1
35044 
80 2409
友達
5406 
9.00
00000 
81 2616
山隆
2000 
29.8
59600 
82 2820
華票
2000 
14.8
29600 
83 2882
國泰金
2716 
40.0
000000 
84 2883
開發金
2000 
8.00
00000 
85 2891
中信金
3708 
19.00
00000 
86 3258
誠洲
5202 


小計新臺幣3,661,716元


保單號

保險名稱
金額(新
臺幣)
備註(匯
率)
N00000
中壽金美美元利率
變動型終身壽險
932,490  鈞院卷三
305
N00000
中壽美利旺美元利
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227,420  鈞院卷三
305
(續上頁)
第二十八頁
 
附表六:
N00000
中壽醫卡新重大傷
病終身健康保險
0.00  鈞院卷三
PL0000
0000
安聯美麗豐沛外幣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

9,495,03
5.14 
鈞院卷二
226
Z00000
0000
○十年限期繳費終
身家庭防癌保險
0.00  鈞院卷三
QL0000
0000
安聯新大富大貴變
額萬能壽險
308,555.0

鈞院卷二
226
小計新臺幣10,963,500.14元


銀行
基金名稱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匯率)
兆豐銀行
014N00000000A3
350,000  鈞院卷三
群益金鼎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債券
201,712  鈞院卷三
221
群益金鼎
富蘭克林坦伯頓
新興國家固定收

162,592  鈞院卷三
221
匯豐銀行
匯豐中國高收益
債券基金-人民
幣配息
944,647  鈞院卷三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債券基金U-
南非幣-穩定月

179,084.3

鈞院卷三
(續上頁)
第二十九頁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債券基金U-
南非幣-穩定月

92,009.96  鈞院卷三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債券基金U-
南非幣-穩定月

77,511.42  鈞院卷三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債券基金U-
南非幣-穩定月

163,036.6

鈞院卷三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債券基金U-
南非幣-穩定月

56,494.12  鈞院卷三
10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瑞士信貸銀行南
非幣公司債券
(二)
1,484,123.
43 
鈞院卷三
11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債券基金A-
南非幣-穩定月

586,524.8

鈞院卷三
12 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債券基金A-
南非幣-穩定月

318,182.6

鈞院卷三
小計新臺幣4,615,918.28元
(續上頁)
第三十頁
二、丙○○部分
附表七:




所在地
價額(新臺
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25,000,000



桃園市○○區○○段0號(十萬分之
181)


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
經丙○○提
出訴外人贈
與財產明
細,為求訴
訟經濟,於
本審先不請
求。


桃園市○○區○○○段0000號(萬
分之137)


桃園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
(49分之1)


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


桃園市○○區○○○段0000號(萬
分之129)


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
38,190,000



桃園市○○區○○段0000號(十萬
分之301)


桃園市○○區○○路○段00號9樓
10,000,000



桃園市○○區○○段000號(280分
之7)


桃園市○○區○○段000○0號(280
分之7)
第三十一頁
 
附表八:
 
附表九: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為求訴訟經
濟,於本審
先不請求。


桃園市○○區○○段0000號(6分之
1)


桃園市○○區○○段00號(288分之
7)
經丙○○提
出土地登記
謄本登記原
因,為求訴
訟經濟,於
本審先不請
求。


桃園市○○區○○段000號(576分
之7)


桃園市○○區○○段000號(288分
之7)


桃園市○○區○○段000號(000000
00分之317611)
小計新臺幣73,190,000元




廠牌、型號、出廠日期、車牌
價值(新臺
幣)


TOYOTA、ARTIS、2008、8196-VR
200,000


TOYOTA、RAV4、2017、AUJ-0000
000,000
小計新臺幣900,000元


銀行名稱
帳戶類型
金額
備註
土地銀行
桃園分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000,895 鈞院卷三
197
(續上頁)
第三十二頁
土地銀行
桃園分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0,500,000 鈞院卷三
197
彰化銀行
桃園分行
臺外幣綜合存款帳

00000000000000
00 鈞院卷三
173
彰化銀行
桃園分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600
0 鈞院卷三
173
彰化銀行
北桃園分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
173
臺灣銀行
桃園分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 
47,892 鈞院卷三
149
臺灣銀行
桃園分行
存本取息帳戶
00000000000 
3,000,000 鈞院卷三
149
合作金庫
桃園分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136,805 鈞院卷三
169
合作金庫
桃園分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951、0
000000***943、00
00000***974
3,594,016 鈞院卷三
169
10 合作金庫
東桃園分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0 
197 鈞院卷三
153
11 中國信託
桃園分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4,818,920 鈞院卷三
177
12 中國信託
桃園分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 
1,500,000 鈞院卷三
177
13 中國信託
定期存款帳戶
3,503,092 鈞院卷三
(續上頁)
第三十三頁
桃園分行
0000000000 
177
14 中國信託
桃園分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 
1,000,000 鈞院卷三
177
15 中國信託
桃園分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 
2,700,000 鈞院卷三
177
16 中國信託
桃園分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 
3,000,000 鈞院卷三
177
17 中國信託
桃園分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 
3,000,000 鈞院卷三
177
18 中國信託
中壢分行
活期儲蓄證券戶
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
177
19 中國信託
桃園分行
活期儲蓄證券戶
000000000000 
1,943 鈞院卷三
177
20 中國信託
桃園分行
活期儲蓄證券戶
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
177
21 匯豐銀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000 鈞院卷三
193
22 匯豐銀行
外幣綜合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000 鈞院卷三
193
23 元大銀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298,056 鈞院卷三
201
24 元大銀行
綜合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00 
36,610 鈞院卷三
201
25 元大銀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00 
3,000,499 鈞院卷三
201
26 兆豐銀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 
7 鈞院卷三
205
27 元大銀行
活期存款帳戶
39,286 鈞院卷一
(續上頁)
第三十四頁
 
附表十:
北桃園分


000 
第507
28 安泰商業
銀行
綜合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
167
29 台北富邦
銀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107,853 鈞院卷三
139
30 桃園信用
合作社
活期存款帳戶

000 鈞院卷三
145
31 國泰世華
同德分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0 
99,569 鈞院卷三
157
32 國泰世華
同德分行
定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 
2,992,215.06 鈞院卷三
159
33 第一商業
銀行
活期存款帳戶
00000000000
000 鈞院卷三
143
小計新臺幣37,527,361.06元
編號
銀行
名稱
帳戶類型
金額(新臺
幣)
備註(匯
率)


銀行


分行
台外幣綜合存款
帳戶
0000000000000

122,476.63 鈞院卷三1
73( 人民幣
匯率4.253
12)


銀行


分行
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0-0000***90
1,105,811.20 鈞院卷三1
73( 人民幣
匯率4.253
12)

化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105.74 鈞院卷三1
(續上頁)
第三十五頁
銀行


分行

0000-0000***00
73 ( 美金
匯率29.54
2)


銀行


分行
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0-0000***00
000,290.11 鈞院卷三1
73( 人民幣
匯率4.253
12)




銀行
外匯綜合活存帳

000000000000 
4,882.41 鈞院卷三1
39( 南非幣
匯率1.690
34)




銀行
外匯綜合定存帳

000000000000 
48,295.92 鈞院卷三1
39( 人民幣
匯率4.253
12)




銀行
外匯綜合定存帳

000000000000 
1,215,174.72 鈞院卷三1
39( 美金匯
率29.542)




銀行
外匯綜合活存帳

000000000000 
26.19 鈞院卷三1
39( 歐元匯
率21.1240
07)




銀行
外匯綜合活存帳

000000000000 
47.34 鈞院卷三1
39( 英鎊匯

37.871
8)




銀行
外匯綜合活存帳

000000000000 
22,822.38 鈞院卷三1
39( 美金匯
率29.542)
(續上頁)
第三十六頁


信託


分行
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0000000 
1,622,472 鈞院卷三1
77( 美金匯
率29.5419
9)


信託


分行
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0000000 
1,211,222 鈞院卷三1
77( 美金匯
率29.542)


信託


分行
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0000000 
502,214 鈞院卷三1
77( 美金匯
率29.542)


信託


分行
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0000000 
2,119,280 鈞院卷三1
77( 美金匯
率29.542)


信託


分行
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0000000 
1,434,869 鈞院卷三1
77( 美金匯
率29.5419
9)


信託


分行
外幣定期存款帳

0000000000 
59,391 鈞院卷三1
77( 南非幣
匯率1.69)


信託


分行
外幣活期存款帳

0000000000000A
UD
0 鈞院卷三1

國外幣活期存款帳
7,629 鈞院卷三1
(續上頁)
第三十七頁
信託


分行

0000000000000C
NY
77( 人民幣
匯率4.253
12)


信託


分行
外幣活期存款帳

000000000000EU
R
57,527 鈞院卷三1
77( 歐元匯
率34.8629
4)


信託


分行
外幣活期存款帳

0000000000000H
KD
110 鈞院卷三1
77( 港幣匯

3.7996
5)


信託


分行
外幣活期存款帳

0000000000000U
SD
44,438 鈞院卷三1
77( 美金匯
率29.5422
2)


信託


分行
外幣活期存款帳

0000000000000Z
AR
31,878 鈞院卷三1
77( 南非幣
匯率1.69)


銀行


分行
外匯綜合活存帳

00000000000 
105,532.79 鈞院卷三1
49( 人民幣
匯率4.253
12)


銀行


分行
外匯綜合定存帳

00000000000 
978,217.60 鈞院卷三1
49( 人民幣
匯率4.253
12)


世華
00000000000 
95,995.41 鈞院卷三1
61( 南非幣
(續上頁)
第三十八頁


分行
匯率1.690
34)


世華


分行
00000000000 
80,714.31 鈞院卷三1
61( 南非幣
匯率1.690
34)


世華


分行
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1


世華


分行
00000000000 
81.91 鈞院卷三1
61( 日幣匯
率0.27672
7)


世華


分行
00000000000 
733,035.39 鈞院卷三1
61( 美金匯
率29.542)


世華


分行
00000000000 
30,182.23 鈞院卷三1
61( 南非幣
匯率1.690
34)


世華


分行
000000000000 
41,343.70 鈞院卷三1
61( 澳幣匯
率21.1240
07)


世華
000000000000 
11,497.16 鈞院卷三1
61( 美金匯
率29.542)
(續上頁)
第三十九頁
 
附表十一:


分行


銀行
外幣綜合活期存

000-000000000
00.59 鈞院卷三1
3( 港幣匯
率3.8117)


銀行
外幣綜合活期存

000-000000000
000,227.94 鈞院卷三1
3( 美金匯
率29.542)


銀行
外幣綜合活期存

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1


銀行
外幣綜合活期存

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1


銀行
外幣綜合活期存

00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1


銀行
0000000000 
0 鈞院卷三2
小計新臺幣
小計新臺幣12,112,840.67
12,112,840.67元
編號
證券代

證券名


基準時點
價格
市值
0056
元大高
股息
31000
30.63 
949,530 
00672L
元大S&P
50000
已下市
已下市
(續上頁)
第四十頁
元由正2
00701
國泰股
利精選0
00000
 21.24 
212,400 
00710B
FH 彭博
高收益

30000
19.03 
570,900 
00712
FT 富時
不動產
210000
11.23 
2,358,300 
00717
富邦美
國特別

96000
16.81 
1,613,760 
00878
國泰永
續高股

40000
15.14 
605,600 
1605
華新
2367
15.95 
37,753.65 
2002
中鋼
1657
20.20 
33,471.40 
2104
國際中

15000
19.70 
295,500 
2312
金寶
26736
10.10 
 270,033.60 
2323
中環
648
   8.02 
   5,196.96 
2324
仁寶
341571
18.65  6,370,299.15 
2333
碧悠電

396
 已下市 
已下市
2353
宏碁
5000
23.05 
115,250 
2408
南亞科
636
55.10      35,043.60 
2409
友達
64888
   9.85     639,146.80 
(續上頁)
第四十一頁
2511
太子
4047
   9.81      39,701.07 
2542
興富發
10000
43.10 
431,000 
2547
日勝生
30000
10
300,000 
2609
陽明
24532
   8.59     210,729.88 
2834
台企銀
40000
10.15 
406,000 
2882
國泰金
17942
40.30     723,062.60 
2889
國票金
34574
11.75     406,244.50 
2891
中信金
50000
19.35 
967,500 
3686
達能
1623
10.30      16,716.90 
2706
神達
853
28.45      24,267.85 
9933
中鼎
10000
34.70 
347,000 
YY0028
益華
1718
 已下市 
已下市
0056
元大高
股息
5000
30.63 
153,150 
00000
FT 富時
不動產
68000
11.23 
763,640 
1326
臺化
5000
71.50 
357,500 
1605
華新
1000
15.95 
     15,950 
2312
金寶
5773
10.10      58,307.30 
2317
鴻海
22767
80.40   1,830,466.80 
2324
仁寶
272125
18.65   5,075,131.25 
2326
亞瑟
774
-
           - 
 
2364
倫飛
2018
   2.15       4,338.70 
2409
友達
10000
   9.85 
     98,500 
2418
唯新
20000
-
           - 
(續上頁)
第四十二頁
 
附表十二:
 
2498
宏達電
2000
30 
     60,000 
2609
陽明
9346
   8.59      80,282.14 
2801
彰銀
9610
18.40 
176,824 
2811
東企
4376
-
           - 
 
2834
台企銀
39942
10.15     405,411.30 
2882
國泰金
84000
40.30 
3,385,200 
2885
元大金
25000
19.10 
477,500 
2886
兆豐金
838
30.05      25,181.90 
2888
新光金
9130
   8.41      76,783.30 
2889
國票金
25270
11.75     296,922.50 
3481
群創
30000
   8.22 
246,600 
5346
力晶
3485
-
           - 
 
5387
茂德科

-
           - 
 
6134
萬旭
5000
   9.58 
     47,900 
6186
新潤
10000
26.85 
268,500 
小計新臺幣31,888,497.15元


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金額(新臺
幣)
備註(匯
率)
000000000
台壽美滿傳承美
元利率變動型終
身壽險
561,032.71 鈞院卷二2
(續上頁)
第四十三頁
(美金匯率
29.542)
00000000
台壽寶來美美元
利率變動型增額
終身壽險
3,257,635.04 鈞院卷二2
(美金匯率
29.542)
000000000
宏泰人壽豐利富
利率變動型還本
終身保險
2,368,508 鈞院卷二2
000000000
宏泰人壽新樂活
一身殘廢照護終
身保險
64,885 鈞院卷二2
000000000
宏泰人壽豐利富
利率變動型還本
終身保險
1,952,821 鈞院卷第2
PL0000000
安聯人壽美麗豐
沛外幣利率變動
型養老保險
11,573,580.7
鈞院卷二2
PL0000000
安聯人壽美麗豐
沛外幣利率變動
型養老保險
5,786,775.59 鈞院卷二2
PL0000000
安聯人壽美麗豐
沛外幣利率變動
型養老保險
5,786,775.59 鈞院卷二2
10XXXXX75
2-00
富邦人壽
2,031,518 鈞院卷二2
10 H2XXXXX27
1-03
富邦人壽
0 鈞院卷二2
(續上頁)
第四十四頁
 
附表十三:
11 H2XXXXX27
1-04
富邦人壽
1,744,041.51 鈞院卷二2
(美金匯率
29.542)
12 H2XXXXX27
1-06
富邦人壽
2,350,125.18 鈞院卷二2
(美金匯率
29.542)
小計新臺幣37,477,698.33元


銀行
基金名稱
金額(新臺
幣)
備註(匯
率)
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
聯博全球高收
益債AA
231,214.11 鈞院卷三
139
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
貝萊德世界礦
業美元
218,588.82 鈞院卷三
139
國泰世華同
德分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債券A-南
非幣-穩定月配

378,264.90 鈞院卷三
165
國泰世華同
德分行
富蘭克林坦伯
頓新興國家固
定收益基金F(M
dis)股-美元
1,001,398.44 鈞院卷三
165
國泰世華同
德分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U-南非幣-
穩定月配息
349,042.37 鈞院卷三
165
國泰世華同鋒裕匯理-策略
545,999.11 鈞院卷三
(續上頁)
第四十五頁
 
附表十四:
德分行
收益U-南非幣-
穩定月配息
165
國泰世華同
德分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U-南非幣-
穩定月配息
743,153.43 鈞院卷三
165
國泰世華同
德分行
安聯(盧森堡)
收益成長基金A
M-南非幣避險-
穩定月配權/
1,571,931.23 鈞院卷三
第65
國泰世華同
德分行
安聯(盧森堡)
收益成長基金A
M-南非幣避險-
穩定月配權/
285,501.09 鈞院卷三
165
10 國泰世華同
德分行
鋒裕匯理-策略
收益U-南非幣-
穩定月配息
273,979.88 鈞院卷三
165
11 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
鈞院卷調閱已
加計金額於底

4,022,475 鈞院卷三
181
12 元大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
WMF004084元大
台灣高股息優
質龍頭基金-新
臺幣B類型-配

9,376,000 鈞院卷三
189
小計新臺幣18,997,548.38元


商品代號
商品名稱
金額(新臺
幣)
備註(匯率)
(續上頁)
第四十六頁
 
附表十五:
 
附表十六:
00000000
瑞士信貸銀
1,910,979.90 鈞院卷三163
(南非幣匯率1.68
65)
00000000
荷蘭合作銀

1,017,870.21 鈞院卷三163
(南非幣匯率1.68
65)
00000000
AT&T 美元公
司債
362,481 鈞院卷三163
(美金匯率29.47)
00000000A
0012
B291 匯豐銀
行2021
5,321,317 鈞院卷三195
小計新臺幣8,612,648.11元


銀行名稱
類型
備註
中國信託桃園分行
保險箱
鈞院卷三175


公司
性質
金額(新
臺幣)
備註(匯
率)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活期存

11,449 鈞院卷三
217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
1,956,308 鈞院卷三
217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活期存

1 鈞院卷三
219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活期存

4 鈞院卷三
219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基金
2,308,051 鈞院卷三
(續上頁)
第四十七頁
 

有限公司
219
小計新臺幣4,275,813元
(續上頁)
第四十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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