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
法定代理人 曾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