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建,149,2024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洲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23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3,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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