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郭文貴
蔡明學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智揚
黃聖閔
麥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莉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陳瑞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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