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監宣,833,202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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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萬麗玉


相 對 人 萬林貞帝
關 係 人 萬泰山

萬聿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改定萬麗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萬林貞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改定萬麗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萬林貞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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