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訴,1821,202403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定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宙芳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6,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