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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張素娥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0,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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