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訴,1948,202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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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邱創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黃有咸律師
被 告 陳漢滿

訴訟代理人 曾寶蓮
被 告 邱創貴 (兼林本忠即范李瑞霞遺產管理人之承當訴


翁茂益
陳 駿
陳婉兒
陸浩然
陸慶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陸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中,關於「邱創福」記載,應更正為「邱創貴」,關於「邱創貴」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創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表五
邱創貴 邱創福 陳駿等4人 合 計 金 額 翁茂益應找補對象及其金額 87,712元 62,186元 862,587元 1,012,485元 陳漢滿應找補對象及其金額 101,261元 71,794元 995,840元 1,168,895元 合計金額 188,973元 133,980元 1,858,427元 2,18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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