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訴,2065,2023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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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軒
陳威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永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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