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吳培瑛
被 上訴人 張少鑫 住○○市○鎮區○○路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萬2,56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4萬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102.30平方公尺×2萬7,200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8萬2,560元;
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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