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原 告 徐麒峻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寶揚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