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 告 徐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徐進財
徐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開庭通知遭被告徐嘉俊居所管理員退回,致對被告徐嘉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其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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