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訴,255,2024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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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偉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鼎鑫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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