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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16號
原 告 萬裕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財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劉定凱
劉黃秀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劉定凱、劉黃秀汝、被告訴訟代理人呂瑞貞律師各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之訴,係依兩造於民國111年4月26日簽定的信託契約書(下稱系爭信託契約)而為請求,而系爭信託契約是為了擔保被告與訴外人郭翰霖、李欣怡於同日簽定不動產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借貸契約)所為借款而簽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則否認系爭借貸契約及系爭信託契約之形式上真正。
(二)這兩份文件的形式上真正,本案判決中已有說明。這些文件上,都有蓋劉定凱的印鑑章,簽約過程有錄影存證,被告也不否認出現在錄影畫面中,而且,要不是劉定凱交出印鑑章跟印鑑證明,原告根本沒辦法辦理信託登記,顯見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明知該等文書之形式上真正,仍故意爭執其真正,依前開規定,得予裁罰,而且被告是故意爭執兩份文書的形式上真正,自應分別裁罰,也就是,兩件加起來可以罰到6萬元。
(三)本院審酌前開輔助證據之證明力、本院因被告爭執上開文書之真正而傳喚3名證人、花費兩次期日,以及本案判決浪費在交代該等文書之真正的篇幅;
又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除爭執該等文書的真正外,關於契約成立生效要件的幾乎每個環節都有爭執,但多半沒有提出形式上合乎相關法律規定的事實主張(比方說,被告抗辯其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卻只是反覆重申被告主觀上的認知,沒有表明合乎詐欺行為的事實主張),這是明擺著的焦土兼烏賊戰術,關於文書之真正的爭執,只是其中一環,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惡意遲滯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情節嚴重,惡性重大,應從重裁罰,爰依前開規定處如主文所示罰鍰,以儆效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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