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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7號
抗 告 人 陳子淳即陳宥澤(即何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謙浩
彭宣慈
訴訟代理人 彭晏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麗鳳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7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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