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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賴彥儒 住○○市○○區 ○○○路0段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黃昆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986號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99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5,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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