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選,14,2023091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萬金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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