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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美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國棟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5660元【依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趙金益所留遺產價值及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52萬6512元、依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趙謝玉英所留遺產價值及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0萬9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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