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周烱奎(即小出奎輔)
周月澄
周月玲
兼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周月坡
訴訟代理人 洪偉勝律師
胡珮琪律師
原 告 Tony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Winston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Hugh Chou(周烒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鄧允愉(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鄧允快(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鄧仁守(小出雅子MASAKO KOIDE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文祥(周月秀之承受訴訟人)
複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附表一應更正為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附表一:被繼承人周耀星所遺財產
編
號
存款銀
行
帳號
金額
附註
分割方法
彰化銀
行總行
活期儲蓄存
款
新台幣1,953,29
1元
含孳息
新台幣帳戶
次費扣除周
月秀為被繼
銀營業
部
0000-00-000
00-0-00
承人墊付之
新臺幣50萬
元後,及日
圓帳戶扣除
被繼承人周
耀星之喪葬
費用1,962,
398
日
圓
後,由兩造
各按原判決
附表二應繼
分比例分
配。
華南商
業銀行
龍江分
行
綜合儲蓄存
款
00000000000
新台幣446,490
元
同上
同上
活期儲蓄存
款
00000000000
新台幣6,952元
同上
同上
定期儲蓄存
款
00000000000
新台幣3,980,00
0元
同上
同上
定期儲蓄存
款
00000000000
新台幣1,029,00
0元
同上
同上
定期儲蓄存
款
00000000000
新台幣70,968元
同上
同上
定期儲蓄存
款
00000000000
新台幣413,000
元
同上
日本瑞
穗銀行
八重洲
口
支
店
活儲存款000
0000號
6,882日圓
同上
(續上頁)
同上
活儲帳號000
0000號
4,236日圓
同上
花旗銀
行大手
町支店
美金活儲000
0000號
5.03美元
同上
同上
綜合活儲000
00000號
0.12美元
同上
同上
美金活儲定
存
00000000
號
1,194.5美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782.36美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858.52美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371.56美元
同上
近畿大
阪銀行
活儲
156,470日圓
同上
日本郵
政儲金
活儲帳號000
00-00000000
號
984,701日圓
同上
三菱東
京UFJ
銀行東
中野支
店
帳號0000000
號
1,206,263日圓
同上
東日本
旅客鐵
道株式
會社
股份
100股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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