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其上訴利益應為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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