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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清
訴訟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劉彥沛 住○○市○○區○○里00鄰○○路 000號
劉玉蓮 住○○市○鎮區○○里00鄰○○
路○段000巷00弄0○00號0樓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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