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林育如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邱柏綸律師
江宇軒律師
被 告 吳祥胤
吳應隴
吳祥郎
吳祥鉅
吳祥衍
吳世文
吳素卿
吳淑芬
吳庭毅
吳庭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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