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潔間111年重訴字第1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8,628,695元計算【計算式:814,341元+2,766,750元+2,269,781+651,558元+831,600元+2,965元+338,000+95萬3,700元=8,628,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編號 分類 地號或門牌號碼或項目(戶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0000分之3542 814,341元 計算式:59,168×272×3542/70000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766,750元 計算式:46,500×119×1/2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84分之66 2,269,781元 計算式:46,500×284×66/384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44 651,558元 計算式:55,482×2669×44/10000 5 建物 桃園市○○區○○路00號7樓之1(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831,600元 (課稅現值) 6 建物 桃園市○○區○○街00號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237 2,965元(課稅現值 125,100元) 計算式:125,100×2237/10000 7 建物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338,000元 (課稅現值) 8 股票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戶名:江文佑) 33張 95萬3,7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