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詹久妹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係本於訴外人凃駿銓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請求分割其繼承被繼承人凃永樹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凃駿銓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代位人凃駿銓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其所占應繼分1/4之比例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5,443元(計算式:143,221,7734=35,805,44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128元,扣除已繳納78,319元,尚應補繳248,8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編號 凃永樹遺產 財產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7,108,277元 2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91,967,0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 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0000號建物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54,833元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27,194元 7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 364,469元 總計 143,221,773元 備註: ①桃園市○○區○○段00地號、47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0000號建物(桃園市○○區○○段0○號)之建築基地,故合併計算價額。
②編號1至6所示土地、建物之財產價額為本院囑託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之合理市場價值,詳參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2年度昇估字第203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③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存款金額係參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13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