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寶春
王碧銀
凌麗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煜東
楊博鴻
楊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32,999元(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地號、面積、應有部分及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均如附表所示,計算式:37,000元×407.39㎡×18/91+37,000元×407.39㎡×18/91+37,000元×80.58㎡×1/2+37,000元×95.08㎡×2250/100000=7,532,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07.39 91分之18 37,000元/平方公尺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07.39 91分之18 37,000元/平方公尺 3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80.58 2分之1 37,000元/平方公尺(分割自同段306地號土地) 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95.08 10萬分之2250 37,000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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