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告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張倉晏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誌泓律師
黃正欣律師
賴育佑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林冠酉律師
被告張乃千
鄭婉妤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夏家偉律師
被告杞怡穎
上二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康皓智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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