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重訴,479,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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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定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文琦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22,500元(即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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