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原 告 徐園貞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龔成民
被 告 徐尚明
訴訟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被 告 徐台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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