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
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