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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嘉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定宏
相 對 人 李如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兩造間債權債務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0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後,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18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新臺幣800萬元(下稱系爭提存物),並經本院110司執全字第117號執行事件執行假扣押異議人財產在案。
嗣相對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向本院聲請返還系爭提存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異議人行使權利而異議人迄未行使,故以原裁定准予返還系爭提存物予相對人。
然原裁定雖認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對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之基地即同段643地號土地之持分(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查封登記迄今尚未塗銷,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異議人行使權利而異議人迄未行使等情,業經原審調卷審認無訛,異議人雖主張系爭房地仍經查封登記中,而認上開本院假扣押執行程序並未經相對人撤回云云,惟稽以異議人所提系爭房地之地政登記謄本,系爭房屋目前所受之查封登記,債務人並非異議人,且係其他法院之執行事件所為,與本院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無涉,是異議人顯有錯認,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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