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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施瑩惟檢察事務官
相 對 人 劉仁揚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劉仁揚(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劉仁揚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95歲,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然經桃園○○○○○○○○○於108年8月19日訪查里長表示未見過失蹤人,且該址門牌房屋已經不存在後認失蹤人行方不明,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該分局受理登記失蹤人於108年12月2日失蹤,經協尋未著,將其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
又失蹤人未婚,在臺無其他親屬,現未在監所,查無出入境紀錄,亦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未有申辦94年新版國民身分證紀錄、未有使用桃園市中壢殯葬管理所殯葬設施紀錄,且失蹤人於108年12月2日失蹤時已年逾80歲,迄今相對人失蹤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中壢區111年度清查人口查對成果名冊、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8年9 月24日移署資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入出境查詢名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8年12月9日中警分防字第1080068194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桃園○○○○○○○○108年11月6日桃市壢戶字第080012431號函暨所附桃園○○○○○○○○○通報失蹤人口通報單、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1年12月6日桃市殯字第111000588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等親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報、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在卷可憑。
依上開查詢資料顯示,相對人確無任何入出境紀錄,亦未在監,無使用殯葬設施等紀錄,失蹤前籍設戶籍地之里長稱未曾見過失蹤人,且未有申辦94年新版國民身分證紀錄,並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受理登記失蹤人於108年12月2 日失蹤,且迄未尋獲,是相對人於108年12月2日失蹤後,確實迄今生死不明、音訊全無,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失蹤人為00年00月00日生,自108年12月2日起失蹤(斯時劉仁揚已92歲,其於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業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除本院於112年3月31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布於本院公告處,並以資訊網路公告之外,聲請人亦於112年4月19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乙節,有該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刊登公告新聞紙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7個月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依民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上述,失蹤人自108年12月2日起失蹤,計至111年12月2日已屆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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