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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張妙如
李岱憶
施瑩惟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陳曾亮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桃園市中壢區中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曾亮(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陳曾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陳曾亮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現年96歲,未婚在臺無親屬,設籍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惟經桃園○○○○○○○○○○○○○○○○○○○)於108年8月8日查訪該戶住戶表示未曾看過失蹤人,認失蹤人行蹤不明而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該分局受理登記失蹤人於同年12月5日失蹤,經協尋未著,將其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失蹤已逾3年,又相對人現未在監,亦查無任何有關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亦未換取新式國民身分證,且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 園○○○○○○○○○112年1月16日桃市壢戶字第1120000618號函、個人資料列印、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法務部-健保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桃園戶政通報失蹤人口通報單及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函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申辦行動電話紀錄等查詢表,亦均查無相對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
另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詢相對人是否尋獲,經函覆相對人迄未尋獲等語,此有該分局112年5月4日中警分防字第1120032247號函在卷可稽。
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08年12月5日通報失蹤協尋後,即已不知去向,無人知曉其生死等情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經查,相對人為00年00月0日生,自108年12月5日起通報失蹤,於失蹤時為93歲,自斯時起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8年12月5日失蹤,計至111年12月5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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