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亡,39,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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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尹章光 失蹤前住所: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尹章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尹章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聲請人為檢察官,相對人現年101歲,籍設桃園市○○區○○○00○0號,惟因其行方不明於108年9月19日由桃園○○○○○○○○○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失蹤人為在臺單身榮民,現未出境、無前科,亦查無全民健保投保紀錄及就醫紀錄、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輔導對象、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及殯葬設施使用紀錄等情,並提出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除戶資料、入出境資訊查詢,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紀錄紀錄、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函文等件為證。

是失蹤人自登記為失蹤人口之108年9月19日時已年逾80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揭書證為證,依上開健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所示,相對人現未出境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且無在監在押資料,於108年9月1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未尋獲。

又相對人亦未曾請領75年國民身分證及95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有上開新屋區戶政事務所函可佐,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08年9月19日起失蹤迄今一事為真實。

再查,相對人於失蹤時為98歲,失蹤迄今既已逾3年,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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