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亡,40,202407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彥吟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蔡宏明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桃園區泰昌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宏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蔡宏明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1日稱其罹患大腸癌,就離家出走後失蹤,經聲請人回家翻找相對人物品,發現相對人留有遺書,至今下落不明,經聲請人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協尋,迄今已逾11年,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相對人遺言3張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紀錄、健保就診紀錄及111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失蹤人無勞保投保紀錄,亦查無100年至108年間之健保就診紀錄;

且其名下僅有田賦1筆外,無其他所得收入;

另本院查詢其入出境資料,其於95年4月10日入境後無再出境紀錄等事實,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詢失蹤人之協尋結果,據復稱:經查詢警政系統無蔡宏明尋獲撤尋、在監服刑、刑案前科、國人出境、婦幼通報、車牌監理等紀錄等語,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101年9月1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1年9月1日失蹤,計至108年9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