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亡,51,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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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楊阿對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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