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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林少宇 住○○市○○區○○街00號4樓
相 對 人 林文雄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街0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林文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文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伯父,相對人於80年12月20日在台中坪林軍營當兵失蹤後,家屬曾於104年8月26日報警協尋,迄今仍未尋獲,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2年度亡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陳述詳實,並提出戶籍謄本、桃園○○○○○○○○○112年8月23日桃市德戶字第1120007190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健保投保及就醫紀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行動電話資料,復向戶政事務所、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殯葬管理所分別函詢相對人有無申請換發補發國民身分證、入出境相關資料、申請更換補發護照、死亡通報、領取社會補助或年金及安置、使用殯葬服務,均查無相對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另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函詢相對人之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相對人係於104年8月26日由其母徐金春至該局警備隊報案失蹤協尋,迄未尋獲,且失蹤發生日期為80年12月20日,發生原因記載為台中坪林軍營當兵失蹤等情,有該局112年11月13日德警分防字第1120044946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21頁)。
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80年12月20日起失蹤迄今乙情,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亡字第65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本院並於112年12月19日將公示催告公告刊登在本院公告處,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伯父,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為利害關係人,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
又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於80年12月20日失蹤時未滿80歲,計至87年12月2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相對人於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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